(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不管是原来的《食品卫生法》还是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都有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该法律条文的释义如下:
第一,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第二,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该说,法律并没有对过期原料是否能用于加工食品做出很明确的规定.对释义的理解如下:一、超过保质期而且已经变质的、或者超过保质期且企业没有经过严格的重新检测评估即投入生产的,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超过保质期、但经过检测各项指标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不允许用于加工食品.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绝对不可以经营的(销售,包括出厂).
